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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
83.04.08 第99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化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圳祥聲請書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嘉簡 字第一八一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一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採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而非主張 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一彪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二號 決議: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應有土地法第三十三條之適用,而行 政法院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則引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 字第一一三號判例,而予否准,因聲請解釋該判例是否違憲。惟查上開行政法 院判決已敘明該判例係在闡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而非指明「得依土地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照價收買」,是該判決既非適用該判例,作為聲請人敗訴之理 由,而該判例本身亦未涉及「應否依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問題 。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孫省三聲請書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 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遭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主管人員移送 管訓二百八十二天,認該農場主管人員涉嫌妨害自由,前曾二次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二七四號、四一二八號)。茲聲請 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林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賃公有土地被拒,向行政法院起訴,遭受駁回(八十三年度裁 字第一二一九號),茲其略謂,該裁定引用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三四號 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惟查原確定裁定並未適用上述判例為裁判 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楊筱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兩件判決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 第三十六號民事確定判決見解有異,乃聲請統一解釋。核其主張並非與其他審 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德英聲請書請釋示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釋示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添順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三號起訴書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李金政聲請書為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無法配合修正,影 響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龔親民聲請書請釋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何克昌聲請書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高普考訓 練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六號 史大法官錫恩提議:本案文字尚有待議之處,撤回請交審查會討論。 主席宣告:本案交審查會審查(無異議)。 十四、雍慶宗聲請書為對本院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五、楊永成聲請書為請統一解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五條「上級主管機關」之意義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六、周金華聲請書為台灣光復後土地所有權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七、譚榮凱聲請書為請解釋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等規定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及民事訴訟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八、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七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因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就同一原因,再請解釋,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九、邢詒江聲請書為各級法院民事裁定違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指各級法院之民事裁定,既不符事實,又違法,更違背憲法云云 ,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認為行政法院判決(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適用 法令牴觸憲法,曾經先後聲請二十餘次,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通 知在案。茲續以同一事由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二十一、林添順聲請書為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認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字第一一四五號)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本院大法官審查,以該裁定並非以上開法條為駁 回其訴之依據,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五、張培漢聲請書為解釋法規用語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