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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3.25 第9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灣省澎湖縣政府聲請書為澎湖縣政府籌編八十四年度總預算案時,對於該縣是
否屬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之邊遠貧瘠地區,其教育文化經費,是否應全額
由國庫補助,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二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定有明文。依現行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之法規,尚無從否
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有其上級機關。本件聲請人台灣省澎湖縣政府以機關名義
逕行函請本院解釋,而未經其上級機關層轉,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高好、陳金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等民事判決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等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求解釋,主張:台北縣政府以登記簿上所記載之「陳鵠等六人」為土地
所有人姓名,而辦理徵收作業,顯已違反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
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等規定。核其主張係事實認定問題,並非原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三、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再審判決,影響人民國家賠償請求權及訴訟權之行使,
請併案(或另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限於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是否牴觸憲法。至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之見解,或未
予適用是否錯誤,除合於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時得聲請統一解釋外,並不在聲
請解釋憲法之列。此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事件,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因與規定不合,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茲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又遭該院駁回,就再審判決
關於事實之認定,有所指摘,並再提「更正及補行審酌聲請書」,請併同前次
聲請解釋案作「併案(或另案)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一號
決議:本案與本日議程討論事項第九案為同一聲請人,同一聲請事件,應併同處理,
應不受理,其文字為: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迭次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鄧義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感抗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適用檢肅流氓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不當,請解釋原裁定違憲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感訓處分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感
抗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為不當,請解釋原
裁定違憲等情。既非指摘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張武吉聲請書為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
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何者有效,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聲請書誤為一一三號
)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何者有效,發生疑義,聲請
解釋,並非因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鄭權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其商標異議事件,行政法院所為確定終局裁定(八十二年度裁
字第八二五、九一八、一一八七、一二一八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損害其訴
訟權,有違憲情事,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可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法院三次裁定(八十一年度裁字
第九八二號、第一三一○號及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三號),均從程序上駁
回,而未作實體審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郭金銓聲請書為生命、名譽、財產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傅揖寶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及第三六四號
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六號
決議:無
十一、張秉廉聲請書為對八十三年元月十八日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有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七號
決議:無
十二、劉宏業聲請書為國防部(四三)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 甲字第一八號令有違憲
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九號
決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