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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11 日
83.03.11 第99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王果雄聲請書為原確定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一號之一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同事楊金城、陳水濱涉嫌瀆職,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予以羈押,其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提 審被拒,而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八條 之疑義,請求解釋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前開刑事案件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即 其本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未曾遭受不法侵害。茲竟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邱武冠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五號刑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誤,造成冤獄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三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八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五號刑事判決認事用法有誤,造成冤獄,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霍仕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五四條之見解與該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五 六號及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再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六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 五四條規定之見解與該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及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三七五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經向郵局查明,聲請人首次提 出聲請雖係八十二年六月九日,並未逾期,惟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先後所 為裁判上相異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而非就不同審判機關間確定終局裁判所表 示之相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五、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 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除役給與發放辦法」有 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議決不予受 理,並函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五三一號、第四五八五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 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黃圳島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 示之見解有違法令,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四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之解釋、最高法院之 決議、司法行政部與內政部之函示等有異,請求統一解釋,而非主張最高法院 上述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七、谷鵬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指摘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六號、台 再字第一五一號等民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違背經驗法則,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毀損案件刑事確定 判決侵害聲請人依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經刑事判決確定,認有侵害聲請人依憲法保障之權利 ,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議決不予受理,並 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九、朱金秀聲請書為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