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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25 第9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八一九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
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訴妨害公務及傷害罪,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
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意旨不符,並未具體指陳原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五、劉林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等判決,適用法律之
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其聲請須於裁判確定後未逾三個月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共有土地之使用權遭受侵害而涉訟,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於其不利之第二審及先後三次再審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前後
八則判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等情,聲請解釋。無論所陳,並非行使不同審判
權機關間之見解歧異情形可比,且聲請人自認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收到最後一
次確定終局裁判,延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提本件聲請,亦已逾期,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蕭炳全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不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三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六五號確定刑事判
決,不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三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為有利解釋,俾便
再審翻案等語。查上述第一六三七號解釋,僅謂私人家宅,非為公共場所。而
原判決以聲請人多次提供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設「六合彩」賭博,予
以依法論科,此係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問題,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七、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憲違憲情形一節,曾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八九次
會議決議,認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陳詞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黃堯益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七十一號決定書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七號
主席宣告:本件交審查會審查。
九、賴添財聲請書對政府徵收土地依照何時之地價發放補償費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王果雄聲請書為政權是人民權請求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政權是人民權,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使人民可以直接管理
國事,乃請求解釋,核聲請人之請求,並非因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
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號
主席宣告:本件交審查會審查。
十二、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法疑義
,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
一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認有違法疑義,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周弘毅聲請書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再字第八十三號民事裁定,消極的不
適用民法第七六九條、第七七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略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一年度再字第八十三號民事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
七十二條規定,並以已逾再審期間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顯有
違法並牴觸憲法疑義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四、劉秀雄聲請書為內政部再訴願決定牴觸行政法院判決,是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三條、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並牴觸憲法第一七二、一七一條,請求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其請求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內政部所為台(八二)內訴字第八
二○五二三七號再訴願決定牴觸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一號判決,
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
,並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一條等規定,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所為之再議駁回處分,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處分書違
法違憲,曾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迭次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
台字第三八八八、三九三三、三九八四、四○一九、四○七四、四一一五、四
二○五、四二九三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盛寶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三號等刑事
判決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
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三號刑事判決
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金日昇聲請書為由勞工改任行政機關職員,退休時勞工年資是否適用釋字第一
八七號解釋之規定,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一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八、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五號等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屢次聲請解釋,均因
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案件,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受
理。
散會:十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