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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
83.02.04 第9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康炳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六 二)務本字第三四七二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六 二)務本字第三四七二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述國防部令,乃對 民國六十年以前軍中編制外聘雇人員,未建立人事資料者所為之認定,其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林建源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二項疑義 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就聲請人與方欽忠 等返還計程車等事件判決適用法令不當,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方欽忠等返還計程車、履行契約、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解釋。並 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 第一二一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牴觸 相關法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