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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83.01.28 第9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台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振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二九一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列買賣損失準備,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 局剔除事件,略述:(一)其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係依「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列,有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之授權 規定為其依據,(二)台北市國稅局引用財政部自行訂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排除其適用,顯屬違法課稅,與憲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不合等情聲請解釋。查本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中,雖曾引 述並討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律依據,但其判 決卻係以「系爭買賣損失準備既屬尚未實現之損失,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八條 自難列為損失」為主要基礎。本件聲請意旨既非對此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各節又都屬稅捐稽徵機關或法院判決適 用法令之見解是否妥適問題,因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三、王澤湧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適用疑義暨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有無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考試院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轉 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一再聲請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查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之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八十年 度裁字第一二○七號)並非以該細則之規定為裁判之依據,其聲請解釋與法定 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 ○○號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釋示「應不再授用」,當然失其效 力。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行政法院再審裁定(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二○號 )竟以該號解釋非依聲請人就前述確定裁定聲請解釋所作成,且係公布在確定 裁定之後,無溯及之效力,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係斷章取義,失之武斷等詞, 再請解釋,乃屬法律見解問題,前述判例,無重為解釋之餘地,本件聲請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澤湧聲請書為對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所適用之該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號判例 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六之一號 決議: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收案,本小組於八十二年一月 十五日提出審查報告、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旋經大法官審查會議決受理,並列 入議程,惟另有余翰卿等就同一判例先聲請解釋,經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議決受理 ,並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作成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公布在案,本件已無重為解釋 之必要。 五、中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永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二 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認其自日本進口之製 劑原料EXTRACTUM SCOPOLIAE 及 EXTRACTUM PLATYCODI一批,不須繳驗藥品許 可證,違背行為時藥物藥商管理法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中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永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八 四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其行為時之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八四號判決,認其自德國進口之 人用藥品EXTRACTUM SCOPOLIAE J.P.VIII一批,不須繳驗藥品許可證,違背行 為時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藥品管理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解 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七、自第二一六○次審查會通過「由贊成受理者抽籤決定其承辦人」之決議後,已接 受改分案件之大法官,應不再參加抽籤,迄贊成之大法官輪畢為止,以示公平, 請公決案。 決議: 經第二一六○次審查會通過、第九八六次大會通過「審查小組所提不受理之審查 報告未獲審查會通過,並決議應予受理,承辦小組均不願繼續承辦時,由贊成受理者 抽籤決定其承辦人」之決議,應再予補充「已接受改分案件之大法官應不再參加抽籤 ,迄贊成之大法官輪畢為止」。 八、謝如春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判決,以莫須有之事實, 駁回訴訟,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引用與年齡無關之法令,以莫須有之事實,駁回聲 請人之訴訟,請求解釋。查本件聲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九、吳錫瑾聲請書為對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王明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聲請,乃係指責法院因法律見解不同 ,而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違反憲法規定之平等原則,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王學炎聲請書為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陳炳南等四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適 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 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 六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 一一號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 有異,請求統一解釋,經本院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