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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14 日
83.01.14 第9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包俊生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北秩抗字第七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法 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沒入其電玩機四 十一台(該院八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四五號及北秩抗字第七號)之裁定,適用 教育部公告禁止之命令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解釋(會台字第四四六六號), 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乃具體事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與聲請解釋要 件不符,不予受理在案,此部分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又主張 同院八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裁定認為確定裁定並非確定判決,不適用刑事訴 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係行政 罰,並非刑事罰,不得提起非常上訴之見解,均有違憲疑義各節,皆非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四、施順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九號等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奉准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應給予承 租人補償費,對「尚未收穫之農作物」應如何計算其價值,不服行政機關之決 定,並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九號等判決採行政機關之見解,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以「尚未收穫之農作物」應作何 解乃屬審判機關認事用法之職權範圍,與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 案(會台字第四五○八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且查上開行政 法院判決等亦並未以聲請人指責之行政機關見解(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年三 月二十一日八十地三字第五○○九四號函釋)為裁判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方溪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憲及違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判決、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判決及同院八十二年度聲 字第六六五號裁定等有所不服,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係確定終局裁判認 定事實及援引法律當否問題,並非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違憲之處,本件聲 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馬鳳喬聲請書為民進黨不認同中華民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馬紹邦聲請書為勞委會弄權玩法貪瀆違憲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錢曉云聲請書為對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淩緒昌、唐曉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度台再字 第一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 號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屢次 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以與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 三一○一、第三二三二、第三三二二、第三三八四、第三五八二、第三六二五 、第三七二三、第三七八八、第三八九三、第四○八七號)。茲以同一事由復 請解釋,仍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不予受理。 十、施順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十六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向彰化縣埔鹽鄉公所申請收回訂有三 七五租約之出租耕地四筆,為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 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亦均遭駁回,認 行政法院之判決有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事 實,適用法規顯有違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陸根福等五十人聲請書為國防部剝奪在戰地因公受傷成殘者應享之權益,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鍾民德聲請書為對於親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與其子女間之權益與義務有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李才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適用戰士授田憑據 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為不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領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六三四號判決,適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為不當 ,聲請解釋。但並未具體指出上開施行細則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