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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9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82.12.30 第99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原 聲請案仍請依法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確定終局裁判,並非適用該判例為判決之基礎, 因而決議不受理。茲聲請人仍以該判例確為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等情,再請解 釋。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係本於其確信之見解,認為聲明參與分配,亦屬強制 執行之程序,而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為裁判之依據, 僅謂上述判例之見解與其判決之論斷意旨相同,即難謂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持 之見解,係因適用該判例之故。聲請人就此尚有誤會,其再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志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一九 號裁定誤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第九八八次會議議決認非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未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並以其 所領兵籍資料證明書不完備,無法更正戶籍,不能返鄉探親及請領戰士授田補 償金等實體事項,再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五、陳達人聲請書為參加稅務人員特考,其中民法概要評閱不公,考選部又不重新評 閱,有失公平,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