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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10 第99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九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其聲請統一解釋,則以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
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且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號等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九條等
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聲請解釋之要件,經
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先後通知在案。茲就同一事件,又不斷來文再請調閱
以前聲請書,予以實質解釋,並主張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為解釋之聲請等語,均屬誤解首開規定之內容所致,自仍屬不合聲
請解釋之要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林明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三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三九號刑事裁定,消極地不
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之意旨,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而非主
張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牴觸憲法,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八月五日
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不當,致聲請人之訴訟權及國家賠償請求權受損,牴
觸憲法,請予解釋。核其所述係屬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錯誤之問
題,並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在客觀上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至所提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判例一節,查該判例係謂民
事訴訟確認之訴之標的,通常須為私法上之私法關係,若公法上之關係,則必
有特別規定,始得為其標的等語,乃釐清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界限。國家賠
償法施行後,如何適用此判例,仍屬見解範圍。是本件聲請,尚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蔡鏡輝聲請書為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解釋,並經本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三一九號
解釋,認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
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在案,茲聲請人依該解釋提起訴
訟,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再就上開規定聲請解釋,經核該解釋並無補充或變更
之必要,應不受理。
六、儲濟世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七七號判決,未溯及適用勞動基準
法,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服務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消防隊,民國七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該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奉核准退休,
發給退休金在案。惟嫌數額少,乃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
茲其指摘原確定判決未溯及適用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辦理,
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等語,核係法律見解問題,且未具體指出該辦法何條項
牴觸憲法,尤屬空泛。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傅揖寶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刑事裁定,駁
回其移轉管轄之聲請,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瀆職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對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引用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三○號、二十年抗字第六○號、四
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等判例駁回其聲請之刑事裁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
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以同一
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前述確定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在客
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八、陳一山聲請書為前清「遜君排名案」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前清遜君排名問題,一再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函復:所稱事由純屬
法律問題,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茲再請解釋,核其聲請書所載,意義不明,似
無以聲請案處理之必要,可以「存查」結案。
九、邱宏彥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認聲請人未
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油漆之必要,則其自行僱工油漆所支出之費用五萬元,自
不得自租金扣除,嚴重侵害人民基於憲法保障之權益,有無牴觸憲法,聲請解
釋。」本件聲請並非因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
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除役給與發放辦法,所表示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四次聲請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符,不予受理。
本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一、莊振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等判決,有違法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同院八十一年度再
字第五號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二、柯國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九四號判決,未詳查證據而依據
不實之筆錄判處聲請人罪刑,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九四號煙毒乙案,該院未詳查證據,
而依不實之筆錄判處聲請人罪刑,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均有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林松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號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及該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四號判例,並與該院六十
三年三月十三日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不符,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號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及該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四號判例,並與該院六十三年三
月十三日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不符,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南堃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有疑義,請再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自訴楊勝雄圖利罪一案,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
號刑事判決認為其非犯罪之被害人為由諭知不受理,有違憲之嫌,迭次聲請解
釋(會台字第三九三二、三九八五、四○二○、四一四八、四三一八、四四九
八號),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本院
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謂是否為犯罪之被害人應依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顯有不
合,應依以前公布之解釋認定聲請人為直接被害人云云再請解釋,經核仍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陳威全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
之實務見解,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肅
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毒品罪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係採納最高法院二十
五年度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未具體敘明該
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六、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鶴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二一二四號等判決,消極的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
十二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等判決,消極的不適用獎
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因與前開規定要件不符,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
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至聲請意旨所提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一八八號及二四
二號等解釋案件,均與本件情形有別,尚不能援引為例,綜上所述,本件仍應
不予受理。
十七、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
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七九華審三字第○三七二五八一號書函,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
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七九台華審三字第○三七二五
八一號書函,認聲請人僅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未實際任用,不具警察官身分,
有背法理,損及其晉年功俸之權利,聲請解釋。查依上開法律規定及銓敘部書
函,聲請人具有任用資格,其現職是否為警察人員,乃屬另一問題,聲請人據
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李欽埞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土地違反法令,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復以程序駁回,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土地違反法令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
法官審理,以其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並指摘行政法院僅以程序不合,駁回其訴,未就實體審理,影響其權益,牴觸
憲法,再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孫玉田、楊其儀聲請書為未補領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補償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許文華聲請書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定於何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一、吳錫瑾聲請書為立法院立法委員將高速鐵路預算全部刪除,有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葉文雄聲請書為少年無照駕車傷害他人,車主並非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賠
償責任,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三、李蘭生聲請書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事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四、陳一彪聲請書為因作戰受傷,未獲補償,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五、莊振有聲請書為依法聲請再審及抗告,法院尚未裁定前,檢察官即通緝聲請
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法院判決罪刑確定,經其聲請
再審及抗告,法院尚未裁定前,檢察官即通緝聲請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六、黃智聲請書為作戰演習傷殘,卻未能享有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待遇,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七、吳仲通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八號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
見解,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申請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事件遭拒,經依法提出訴願、再訴願
、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因與聲請
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未據敘
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核仍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八、吳錫瑾聲請書為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市府警後字第一六五○
一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九、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
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憲,先後二十餘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
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
二、二九六○、三○一七、三○九五、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
五八、三六三一、三七○二、三七九七、三九二五、三九六二、四○一八、四
一四一、四二五○、四二九九、四四三八及四四八五號),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十、陳三郎聲請書為假扣押及勝訴後拍賣該扣押物各需繳納執行費,是否得以依司
法院釋字第一三六號解釋意旨予以扣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十一、林金移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三二○號解釋,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十二、陳仲武聲請書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規定可領補償金,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十三、鄭紹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續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前曾三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
在案,茲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