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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82.11.26 第98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謝德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一號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七十 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業已於八十一年二月七日廢止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 覈辦法,而適用八十一年二月七日訂字發布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為 不當,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錯誤,並未具 體指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六四號判決,消極不適用本院解釋 及民法規定等,有牴觸憲法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九七二、三九八○、四○一六、四一 七八、四二二三、四三○七、四三三八、四三四九、四三六二、四三五五等號 ),茲復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六四號確定終局判決,消極不適用本 院解釋、民法規定,及適用行政法院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經查 聲請人聲請解釋係主張原確定判決不當,並非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規或命令本身,在客觀上有如何具體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 理。 五、莊日合聲請書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花簡上字第一○號民事確定判決之 見解,是否適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已於八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之判決,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 院提出統一解釋之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趙百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八號等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眷舍改建,申請公費增坪遭拒事件,對行政法院以被告機關所為 函復並非行政處分從而駁回其訴之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並非指陳 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立法院聲請書為行政院擬延長省市議員任期一年,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三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 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立法院為行政院擬延期改選省市議員,並將現任省市議員任期延 長一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立法院來函僅稱立法委員顏錦福等對於行政 院延長省市議員任期一年之措施,認有背民主法治基本精神,嚴重侵犯憲法保 障人民選舉權的民主契約內容,並未具體指陳立法院行使何項權利,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至立法院如認為行政院之有關措施係屬重要政策,並不予贊同時, 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定有變更之程序,仍不屬於得聲請解釋之事項。綜上所 述,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南投縣議會聲請書為行政院擬延長省議員任期一年,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六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 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南投縣議會為行政院擬延期改選省議員,並將現任省議員任期延 長一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南投縣議會來函質疑省議員任期延長期 間,繼續行使職權之適法性,並未具體指陳該議會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 生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馬祖防衛司令部聲請書請釋示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台灣地區」之涵義案 。 會台字第四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九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 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聲請解釋機關 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釋示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台灣地區」之涵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霍仕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五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判例所表示之 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陳南堃聲請書請再釋示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自訴案件,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認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公布, 嗣聲請人迭次請求重新解釋,均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 第四一四八、四三一八號)。茲以同一理由,再請釋示該號解釋,核與人民聲 請解釋要件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二、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為聲請再議之駁回處分,有違憲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其再議之聲請,請求解釋,因不合聲請 要件,業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會台字第三八八八、三九三三、三九八四、四 ○一四、四○一九、四一一五、四二○五、四二九三、四三三六號)並通知聲 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以相同之事由聲請解釋,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李華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保障之權利,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確定終局判決, 係以業經訴願決定撤銷之行政處分為判決基礎,於法不合,侵害聲請人之權利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法侵害聲請 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 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以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等規定,駁回聲請人之上 訴,不法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並非主張上述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其共有土地之使用權被侵害,經提起訴訟,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聲請人 所舉判例解釋之意旨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三次提起再審之訴,均遭駁回 ,各該再審判決亦有違法情形,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六、丁亞淋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刑事判決適用貪污治 罪條例所為之解釋。 會台字第四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刑事確定判決,維持 二審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條之規定,對聲請人 論罪科刑,其就所引法條所為解釋及適用,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牴觸憲法 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無錯誤問題, 並非對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劉景堯等二十七人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認有違憲疑義,請重 新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八、王振坤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九、邢詒江聲請書為各級法院民事裁定理由不符事實又不合法,非法侵害人民權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趙國森聲請書請釋示約雇人員是否即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受有俸給 之文職公務員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一、陳南堃聲請書為侵占案件認檢察署之處分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侵占案件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 院大法官議決以檢察署之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與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並通知在案。今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二、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三、張淑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八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八六號裁定,發生違憲疑義,迭 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八二二 、三八六九、三九○九、四一八一、四三四八、四四一二、四四六五等號), 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二十四、藍信祺聲請書為遵行國憲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五、戴龐壽聲請書為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等有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六、楊錦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司法 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司法院釋 字第一四六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七、王果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二一號裁定認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二一號裁定,聲請 解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八、楊青山聲請書為國防部不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核發補償 金,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九、張盛富、劉揚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八號刑事判決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八號確定刑事判決 未就變更重要事實給予訴訟當事人陳述意見及辯論之機會,竟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逕行自為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情。核係 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當否問題,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三十、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法違憲情形云云,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十一、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新字第五四八四號拍賣抵 押物一案,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新字第五四八四號拍 賣抵押物一案,有違法違憲情形云云,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十二、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一案,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 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違法違憲情形云云,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