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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29 日
82.10.29 第9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所表示之 見解,與其他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七六號駁回聲請人再審 之訴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所持見解,與該院五 年上字第八五二號判例及六十三年台再字第六七號、六十四年台再字第五八號 、六十四年台再字第一二○號、六十五年台再字第一六一號等確定判決適用同 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並非兩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 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炳南等四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 一一號及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三九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 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以最高法院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表 示之見解前後有異為由,請求就該法條為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志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核發軍職證明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裁 定,認上開裁定誤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違憲疑義。並非指陳原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林添順聲請書請解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王海樹等三十一人聲請書為因公傷殘之補償請就釋字第三二○號解釋再作一次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院釋字第三二○號解釋,係就關於作戰受傷致殘廢之補償規定是否牴觸憲法 為解釋,查件聲請人所云因公傷殘,係屬另一事件,就因公傷殘事件既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據以請就上開解釋再作一次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毀損案件刑事確定 判決,侵害聲請人依憲法保障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經刑事判決確定,認有侵害聲請人依憲法保障之權利 ,請求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執前詞,續請解釋 ,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