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15 日
82.10.15 第9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聲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四五一號),茲仍執前辭 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四、張忠德聲請書為被濫行羈押判決有違憲法人權保障,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曾由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會台字第 一三二二、四四七四、四五○七號),茲再度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范兆青等十一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等判決,適用法 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 五號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 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而適用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等情,前曾聲請解釋,因與法定要件不合,本院大法官未予受理。茲 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申國宗聲請書為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拒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二九一號解釋,發給地上權狀,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七、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所表示之 見解,與其他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五號 主席宣告:本案交審查會審查。 八、林添順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有不同意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何克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依高普考訓練 辦法,未免除其實務訓練,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請求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 決議,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執前詞續請解釋,仍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