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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29 日
82.09.29 第98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仁安、黃煥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九四號等判決所表示之法 律見解,顯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旨,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九九四號等判決所 表示之法律見解,顯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旨,聲請解釋憲法,以與首開規定 不合,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茲又以要求「重加考慮」為由,再請解釋 憲法。查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不同。如對於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所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見,則屬能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規定聲請統 一解釋之問題。至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內所云「所表示之見解」,係承接其上 文「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而來,非謂人民、法人或政黨於首開規 定之外,尚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作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聲請 人就此亦有誤會。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連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 二七七號裁定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判決消極不適用土地法第八十四條 及其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七號裁定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 一一○九號再審判決,不當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而消極不適用 土地法第八十四條及其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乃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並非就上述確定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施順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九號等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奉准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 予承租人之補償,本應按租約記載之主要作物計價,方屬公平,乃行政法院判 決竟採行政機關見解,依承租人實際改種尚未收穫之他項農作物計價,致聲請 人所付補償,超過歷年所收租金,顯有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指「 尚未收穫之農作物」應作何解?乃屬審判機關認事用法之職權範圍,既非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即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三十一年裁字第十六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泛言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 九號判決適用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除役 給與發放辦法,均已牴觸母法。又指原判決所謂聲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項負 舉證責任一語,顯然不符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規定云云。既未具體指明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 知聲請人在案(會台字第四二九七號),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理由,聲請解 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徐一發等五人聲請書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最高法院見解不當,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最高法院裁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前曾 聲請統一解釋,以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茲聲請人將已 被上級法院廢棄之裁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而認為上下級法院見解不同,得 聲請統一解釋,殊有誤會。其再次聲請統一解釋,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賴福順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六十六號判決,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黃志賢聲請書為管訓期間可否折扺刑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傅揖寶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刑事裁定,駁 回其移轉管轄之聲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自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瀆職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卻遭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為該項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 未指明該項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三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