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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24 日
82.09.24 第98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協成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輝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事件,略稱:最高法院八十二 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援用同院 就該法修正前之相關條文所為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無召集權人召 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之意旨作為論判之基礎,致與現行法律規 定有違,直接影響公司財產權等情,請求釋示該項判例是否仍可適用。核其所 陳,乃屬法院認事用法是否妥適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如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三、李欽 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土地違法,行政訴訟又遭駁回,請解釋憲法 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土地被違法徵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 主席:林 洋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