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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8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17 日
82.09.17 第98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仲通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八號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事件遭拒,經依法提出訴願、再訴願、 行政訴訟又均遭駁回,遂檢具有關學歷證件,請求核釋是否符合「土地登記專 業代理人檢覈辦法」所定申請要件;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翁偉然聲請書為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陳源智聲請書請釋示有關遺產稅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四、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八八四號 判決所適用之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八八四號等判決, 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先後十餘次提出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規定要件 不合,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仍執前辭,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或解釋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黃敏男聲請書為因逃亡案件,就軍事審判官應否迴避,與確定判決見解不同,請 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就軍事審判官應否迴避,與確定終局判決見解不同, 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蕭光彥聲請書為請釋示「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涵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