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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8.13 第98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淑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八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
疑義,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分發任教與國中教師登記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後,對於該
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八六號裁定聲請解釋,迭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
在案(會台字第三八二二、三八六九、三九○九、四一八一、四三四八、四四
一二等號)。茲以同一事由,續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楊俊雄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八十一年度民執四字第八五三○號
強制執行命令,是否適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八十一年度執四字第八五三○
號執行命令,是否適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三、林明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適用簡易程序之賭博案件,經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論罪
科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法律並無得對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
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之規定,故其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
五五二四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此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亦經
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因
而指摘後一裁判消極地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及拒絕從實體上予以
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開富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修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財抗字
第一四六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四四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營業稅法案件,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移送台北地
方法院處罰,台北地方法院以受處分人係營業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經核定
應使用統一發票,其八十年七、八月份之銷售額應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前申報
,並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竟逾期至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始行申報,復未按應
納稅額繳納營業稅,構成違章,處以罰鍰,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復經台灣
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一四六七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以上開裁
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查聲請人根本上在否認台北市稅捐稽
徵處中南分處曾於八十一年一月九日函知聲請人到處備查之事實,而主張其係
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法應屬免
罰,進而指摘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未勘酌此項抗辯,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八條之一免罰規定而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罰鍰規定。乃屬具體事
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令當否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五、謝蔣秀枝、曾世俊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確定判決,適
用農會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受最高法院敗訴判決確定(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五五五號判決)。認原判決引用農會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求予
解釋。綜聲請人所陳,無非指摘上述法條含有無過失賠償責任主義,且排除民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短期時效之適用,原審未加詳察誤判,致其遭受損害等語,
並未具體指明該法條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高永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導致聲請人之工作權等受侵害,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會計師法受除名處分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
三七八號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一號判決維持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對於聲請人所為之除名處分,而該委員會之決議書欠缺形式要件,不能成立,
其懲戒之裁量,亦違背比例原則與條理之界限,除名實屬過分,乃濫用權力之
行政處分,導致聲請人之工作權等受侵害,難謂合法等語,聲請解釋,不涉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經台灣高等法院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
條之規定判決確定。聲請人因認上開法條有違憲之嫌,聲請解釋,惟未具體指
陳上開法條在客觀上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鄭紹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八二號、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
號及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二號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持見解有違憲疑義,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聲請人繼承之公共設施保
留地遺產稅,因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之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
規定免徵而喪失課徵之法律依據,原確定判決維持課徵之處分,有違憲之疑義
,請予解釋。核係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
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二三二號、第四三三七號、第
四四一五號),茲再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九、張忠德聲請書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王藹雲、游金球、林袓簪、楊薰春聲請書為聲請人被訴殺人案件,認檢察官偵查
及法院審判均多違背法定程序之處,侵害其權利,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被訴殺人案件,檢察官違法羈押起訴,法院未加詳審,即予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查,認其與首開法律規定不合
,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該案之偵查、審判均多違背法定程序
之處,再請解釋,核其所陳各節,並非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十一、謝如春聲請書為職業駕駛人年逾六十五歲,不得繼續執業謀生,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黃文潭聲請書請釋示教育部七十四年六月六日台(七四)人字第二三○○一號
函意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林壽昌聲請書請釋示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之效力是否涵蓋全國所有行政機
關,抑只對部分機關有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以其訴請確認國防部調職無效,台灣高等法院以
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只對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有效,判決駁
回聲請人之上訴,將該解釋之效力,局限於一小範圍內,實屬欠妥,聲請另作
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
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黃有財聲請書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之規定箝制更生人謀職求生之途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五、王贊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五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
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五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吳錫瑾聲請書為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市府警後字第一六五○一
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七、黃文發聲請書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五一號(民國八十一
年八月十四日)裁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聲再字第五五一號裁定(民國八十一年
八月十四日裁定),聲請就裁定理由:「所謂敘述理由,係指應具體表明原確
定判決合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何一條款之再審事由,始為合法」,加以解釋,並
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退休金月利過低,有失公平,請求解釋,因未經法院確定終局
裁判,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會台字第三九七七、第四二
一二、第四二六○等號)。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經核與首開規
定仍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