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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7.16 第97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鄭金樹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所適用之鑑定書及手術同意書,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國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刑
事判決,其適用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八○○七四號及第八一○三八
號鑑定書及手術同意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述各節
係證據之取捨問題,並非對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林金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
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不服基隆關稅局罰鍰處分,迭經訴願、再訴
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因未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繳納保證金或提
供同額擔保而遭駁回,認上開條例第四十九條有違背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按上開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抵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
付罰鍰或追徵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
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
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釋明「旨在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
之處分,以防止受處分人藉故聲明異議,拖延或逃避稅款及罰鍰之執行,為貫
徹海關緝私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尚無牴觸」
在案,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至聲請人之袓產已被基隆關稅局假扣
押,是否仍須提供擔保始得以異議,乃屬法律見解問題,與法定聲請要件不符
,亦應不予受理。
四、陳永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小船檢查丈量及註冊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七
六八號判決,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請補歷年應晉年功俸及退休金差額損失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請求解
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聲請要件不合,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
請人以行政法院上開同一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有牴觸憲
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復請解釋,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聲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六、美商聯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柏生等十二公司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三一三
號解釋,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聲請補
充解釋,查本院上開解釋,並無脫漏有待補充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吳孟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
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違法失職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
適用之解釋及法令表示之見解,認有違憲疑義,請予釋示,並非指陳原確定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九七二次
會議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就同一事件,以同一事由,補稱上開確定判
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九十五號解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陳該
號解釋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八、楊則吉聲請書請解釋有關農地徵收補償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洪有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五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
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二二號解釋錯誤,與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四四一號及
三十三年上字第一六六六號判例有違,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統一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鄒三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六號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
三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而不適用同法第四十
六條之三為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一、黃敏雄聲請書為對高雄縣稅捐稽徵處有關徵免土地增值稅之函釋,發生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李德懷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莊訓春等三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徵收補償事件判決,發生
是否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