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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
82.07.02 第97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瑛鏗等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二號判決,消極地不適用 土地法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二號判決,對 於都市計畫法未規定之事項,消極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一四條,有違憲法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不當,而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七號確定裁定,違法失誤,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五四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 ,予以裁定駁回確定(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七號)。茲聲請人泛言原裁定未查 明事實真相,枉法執行,有違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土地法第四十三 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七百四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五號、第二百 十六號解釋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語,請求解釋。但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 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讀者文摘亞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煦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著作權法及 有關機關會議結論,違憲而無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著作權註冊事件,指摘內政部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行 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二五號及第二三二六號判決,適用五十四年五月 十一日及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及八十年三月七日各有關機關 香港法人著作權註冊案如何處理會議結論,撤銷聲請人之著作權,係違反不溯 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違憲而無效等情,屬於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既 非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黃正志等四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行 政院衛生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 條規定管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行政院衛生署以七十九年十月九 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 規定管理乙節,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綜其所陳,無非主張衛生主 管機關無權將安非他命列為麻醉藥品類加以管制,法院判決不應引用衛生主管 機關之公告判處徒刑等情,既未具體指陳該項公告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謝卜熊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交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七號民事 判決,適用民法第七七二條準用同法第七六九條及第七六七條之規定,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之嫌,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見解不當,而非主張上述 民法條文本身有何違憲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六、童傑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一○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一○號裁定,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及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並非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一二五次審查會通過) 七、李才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裁判有誤引法條判例等違憲情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同年台附字第一○六 號及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號等裁判,有誤引法條與判例等違憲情事,聲請解 釋,曾經本院大法官先後三次審理,均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執陳詞,再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江正德聲請書為內政部八十年台內民字第八○七五九六一號及八十一年台內民字 第八一七一三九二號函,有牴觸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林國威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懲戒處分,是否包括陸海空軍懲罰 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在內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陳永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主席宣告:本案交審查會討論。 十一、張忠德聲請書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包俊生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及同院普通庭裁定沒入有麻將畫面之 電玩具為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四五號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普通庭八十一年北秩抗字第七號確定裁定,沒入聲請 人有麻將畫面電玩機具四十一台,與教育部公告所查禁之麻將牌賭博性電玩或 其同類型或變異體之性質不符,其裁定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 釋。查聲請人被沒入之電玩具,是否在教育部公告禁止之內,乃具體事件認定 事實與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出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