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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8 日
82.06.18 第97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協成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方輝靈聲請書為公司法修正前第一三七條無效 規定之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於修正後為第一八九條撤銷規定,是否 仍可適用,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為公司法修正前第一三七條無效規定之最高法院二十八 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於修正後為第一八九條撤銷規定,是否仍可適用,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李心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規定,謂領有該項憑據之戰士,其身分、年齡均以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之 狀況為準,其中所稱身分,應係指退除役時之士官或軍官身分,而非指目前就 業之職級。否則,該規定便是違憲等語,想屬適用法令之見解及行政院依戰士 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如何分別就補償對象訂定標準之問題。聲 請人所云該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在客觀上並不存在,據以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慶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歷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認行政法院 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見解乖異悖謬,剝奪人民訴訟 權,顯已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林明哲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違失錯誤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原判決未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六二號解釋(三),諭知其 無罪,而竟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論科,實屬違失錯誤,請求解 釋。並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鶴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 一二四號與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兩判決,排除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適用,實屬違法失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七號兩判決,以顯然違憲之理由維持課稅之行政處分,聲請解釋,未涉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瓏聲請書為公務員於同一職務,未能依法適用同一薪資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 訟,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服務機關未依同一薪資規定核算職務加給,經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比附適用關於請求給付撫慰金之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九二號判例,駁回 聲請人關於職務加給之請求,實屬矛盾等語,聲請解釋。並非指摘該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李紹文等九人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同 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就財政部國稅局對債務人之行政處分處於第三人之地位,對該 處分無法循行政爭訟程序以資救濟,乃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裁定認聲請 人所提起訴訟係屬公法上關係,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而為聲請人敗訴之 判決,與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意旨不合,有牴觸憲法疑義, 聲請為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並未指摘該 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一、黃仁安、黃煥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九四號、第一八○五號 、第二六五二號等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 疑義,又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八 十一年度第九九四號、第一八○五號、第二六五二號等判決,認為適用土地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予釋示,查經本院大法 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三六三號),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王贊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稱:其所有之土地,原地目登記為「林」,已合法變更登記為「墓 」。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擅自適用「一般用地」最高稅率課徵該墓地所有權人民 國八十年度地價稅,屬違憲課徵,乃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並非對原判決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簡月 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度財抗字第六十三號確定裁定, 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及贈與稅法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以漏報遺產 及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情事,科處罰鍰(八十年度財抗字第六十三 號刑事裁定),茲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上述確定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 稅法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應不受理。 十四、鄧昭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明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權利書狀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既稱「得」而非 「應」,自屬訓示規定性質,乃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確定終 局判決認未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即不得再行請求退還而為申請人敗訴之判決, 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錯誤, 並非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范兆青等十一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適用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 五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而不適用該法第七條第三項、第 四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為不當,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摘該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潘明超聲請書為「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為違法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七、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所表示之 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適用判例所表示見解,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七次聲請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符,不予受理在案。 本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