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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04 第97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何克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適用之法令,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查與本件聲請解釋相類似之案件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五號解釋釋明在案,聲請
人亦未具體陳明「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戴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定用法失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原任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教授兼教務處副主任,教育部指責
為與規定不合,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前教育部長朱匯森瀆職,
受不起訴處分,嗣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認檢察官處分
書與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俱屬失誤,有違憲疑義,前
曾五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六一四
號、三六九○號、三七九六號、三八三九號、三九四五號),茲復以同一事由
,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新發影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培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適用七十四年七
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違反不溯既往、信賴
保護、既得權之保護、禁止權利濫用及誠信等原則,屬於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
問題,既非對各該規定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佘竹平聲請書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議字第一七四號等處分書,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六、蔡志賢聲請書為請釋示度量衡法之涵義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度量衡法之涵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表示之見解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土地增值稅溢課稅款退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曾屢
以判決適用土地稅法及判例所持見解違憲等情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
聲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仍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並未具
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方景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無效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
不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十一
條第四至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七項、
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及其附屬法規,均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查上述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原告以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就非其參選區部分起訴,為欠缺權利保護要
件,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非引用聲請人所列舉之上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各條文為其判決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劉有銓聲請書為自訴背信案件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自訴趙靜川等背信案件,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十九
號裁定不遵照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認有違法,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胡致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民
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二二號及台灣高
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裁定,均謂拋棄繼承期間,自被繼承人死
亡時起算。聲請人認應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有遺產時為起算點等情,聲請解
釋。並未具體陳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陳南堃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與該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互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自訴楊勝雄圖利罪一案,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四
號刑事判決認為其非犯罪之被害人為由諭知不受理有違憲之嫌,迭次聲請解釋
,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該確定終局
判決與該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惟上開判決與判例均係同一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日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春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
○七號等判決適用之法令及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二七○四號判決
,就聲請人七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適用七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之所
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修正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五二六七四○號函等法令,捨其房地出售行為發
生年度不採,而以所得實現歸屬年度為認定基礎,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且
將聲請人建設公司出售土地誤作財產交易所得,顯屬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要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之見解當否問題,既非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尚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一二號裁定等,有違法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章肇鵬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二年度抗字第二一二號裁定,維持第一審執行法院所為駁回其聲明異議與撤銷
執行程序之聲請,認為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核與所陳,均屬在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後所無從斟酌之事項,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四、王仁熹聲請書為請廢棄牴觸法律之財政部函令,並請更正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廢棄牴觸法律之函令,並請更正,其真意屬於聲請解釋案件,惟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高萬福、彭有木、林豐倉、蔡清和、吳罔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摘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張瓏聲請書為公務員於同一職務,未能依法適用同一薪資規定,不能提起行政
訴訟,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一號
決議:本案交審查會討論。
十七、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後辦理改敘薪級,請求補發退休金等各項差額事件,認行政
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聲
請解釋,均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本件為
第二十次聲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