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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7 日
82.05.07 第97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盛寶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四號等判決違法 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基督教福音傳播協會信愛托兒所之經營權,與該會傳教士白 明道、白美玲等涉訟,歷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予以辦理,聲請人對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四號刑事確定判決,白明道等 妨害自由案件無罪,指摘法官皆未盡職權調查能事,亦未在判決中說明無庸調 查之理由,即判被告無罪,法官違法云云,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三、曹戴秀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判 例及司法院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局對其七十八年考成評分考列六十八分,與 七十八、七十九年間公假之核給,及七十七年六月份延長病假之核定處分不服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聲請再審,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 第一一四三號再審裁定,適用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九二號判例及司法院 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訴願法第 二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 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解釋、行政法院三十六年判例所定之原則及立法精神相 悖,損及聲請人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雷由靖聲請書為台南市警察局罔顧聲請人已獲准保外就醫之權利,將聲請人移送 感訓,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南市警察局罔顧聲請人已獲准保外就醫之權利,將聲請人移 送感訓,認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並未敘明有何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指陳有何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五、蔣冠莊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等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與詹昭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 第一三八六號裁定無視聲請人已依法繳納裁判費之事實,竟予駁回其上訴,顯 屬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第九五七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 案。茲再聲請解釋,進而指摘前此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八號 民事判決,亦有未當,併請賜示案件究應向何機關提起訴訟云云。均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六、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二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司法 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二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以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張崇嵐聲請書請闡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 局裁判」,是否包括判決及裁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對法律條文涵義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漢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 七五號確定判決,適用營業稅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陳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七五號確定終局判 決,適用營業稅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並未指陳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程坤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三六號刑事判決及八十一年 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條、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二十九年上字第四十三號、六十 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所為之解釋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三六號刑事確定判決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條、最高法院二十三年度上字 第一九六九號、二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十三號及六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 例所持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屬原判決適用法令當否問題 ,據以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沈興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六四號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 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六四號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 示之見解與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彭有財聲請書為桃園縣政府八一府農務字第二一一三一八號函釋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條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