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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23 日
82.04.23 第9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盛明、陳盛賢、陳盛郁、張金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號 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收回石門水庫徵收土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 一○六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查上述確定判決係以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仍有民法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乃屬法律見解問題,聲請人既未指摘上述法律規定本身 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許辰月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九八五條、第九八八條第 二款及就民事訴訟法第五○六條之規定所為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蔡玉鳳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對適 用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所 為之解釋不當,乃請求解釋。查聲請人係主張確定判決之法律見解牴觸憲法, 而非主張該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三、施文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五八號判決,未採聲請人之聲明 作為裁判依據,有所不服,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五八號專利申請事件判決 ,未採聲請人之聲明作為裁判依據,有所不服,聲請釋憲,並非指陳該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四、李才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及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 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及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 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傅揖寶聲請書為高雄市和平國民中學未依殘障福利法進用聲請人,經聲請人提起 自訴,竟遭駁回,其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高雄市和平國民中學未依殘障福利法進用聲請人,經聲請人以 其涉嫌偽造文書而提起自訴,竟遭駁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認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未予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以同一事由 ,再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王興永聲請書為遭原服務機關台灣鐵路管理局非法核定免職,權益受損,請求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七、趙東木聲請書為辦理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退職,權益受損害,請求統一解釋法令 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九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