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9 日
82.04.09 第9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洪啟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 字第二五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駕車不慎,致涉過失致人於死,在第一審刑事審理時,已 與被害人家屬就損害賠償部分和解,並付清全部金額。不料上訴第二審時,被 害人家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 ,亦遭駁回,前後之裁判,有三位法官參與審理,認有違憲疑義,乃請解釋。 查聲請人之主張,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王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七號民事確定裁定, 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 抗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就前後訴不相同之內容,而認作相同,適用最高法 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四號判決要旨,予以裁判,有牴觸憲法疑義等情, 聲請解釋。查前後訴內容是否相同,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法令本身有無牴 觸憲法之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三、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適用判例表示之見解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判 例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曾五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聲請要件,經本 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請調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聲請書 ,就所陳內容惠予實質之解釋。仍未具體指陳該法律或判例本身如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吳孟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適用解釋及法令表示 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適用解釋及法令表 示之見解,認有違憲疑義,請予釋示。並非指陳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 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顏清標、蔡循天聲請書請解釋「土地使用時效界定」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五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它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賴彭寶、賴彭樹聲請書為更改姓氏事件,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四一號判 決,有牴觸憲法及民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改姓氏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四一號確定終局 判決為不當,請求解釋。惟並非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陳仲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該院民刑庭庭長會議之決議 ,牴觸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以其被訴竊盜案,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 六五五九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遵照該院七十一年三月二日民刑庭庭長會議決 議(五)之內容,牴觸憲法第七、十五、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六、一七 七、一八一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並非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十、蔡河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黃仁安、黃煥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九四號、第一八○五號 及第二六五二號等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土地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既已明定市縣地政機關於接到 中央地政機關或省政府通知核准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乃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九四、一八○五、二六 五二號等判決適用上項法律時,竟以「公告」即生徵收效力,「通知」並非生 效要件為由,判決聲請人敗訴,顯於憲法有所違背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李志雄聲請書為聲請人前犯之罪未受實質上之減刑實益,後犯之罪,得否依八 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犯之罪,未受實質上之減刑實益,後犯之罪得否依八十年罪 犯減刑條例減刑,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三、梁天送、梁世賢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有違反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四、王庚申、王世漢、王明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等判決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耕地被收回事件,略以(一)出租人終止租約違反法定程序,致 其所受補償地價未能按照較高之公告地價計算,其權益受損,(二)出租人於 收回耕地後,未依約出售予有耕作能力之人或委由政府代為辦理公開標售,致 其優先承買權遭受侵害,(三)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與本案應適用之現行法 規相違背等情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王紹顏聲請書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關於鐵路警察局員工退休,不得比照鐵路局 員工退休支給退休待遇之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六、李尚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一號判決,指摘該判決適用都 市計畫法所表示之意見,有違背憲法之處,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翁燦籐、林忠男聲請書為行政命令變更都市計畫,是否牴觸法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行政命令變更都市計畫,有無牴觸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七條,請解釋等語,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疑 義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