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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26 日
82.03.26 第9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志豪聲請書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領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二八六號判決、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五號及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等裁 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第一二八六號判決係將再訴願決定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責由原處分機關重行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而上開第一○二五號及第一三五五號裁定則係針對第一二八六號判決駁回聲請 人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非適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對其為不 利之裁判。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吳碧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認房屋兼作補習班使用係營業行為,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一四二四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並無法源依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補習班是否為營業等情, 並非主張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何加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三一號判決對其適用之法律所持 見解,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三一號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八 條第九款、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及六十二年九月六日公布之舊都市計畫法第 五十條所持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五、粘昔聲請書為承租國有基地,對承租權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六、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指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 定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 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二 九六○、三○一七、三○九五、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五八、 三六三一、三七○二、三七九七、三九二五、三九六二、四○一八、四一四一 及四二五○號案)。茲聲請人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聲請解釋,並一再催請辦 理,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