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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7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2 日
82.03.12 第97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用法違誤,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用法違誤,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夏鍾強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第七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申請發給戰士授田憑據,因與法律規定要件不合,遭主管機關 拒絕,遂認相關法令規定不當,有違憲法上平等之原則,而一再聲請解釋。核 其所陳,並非具體指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四、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正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一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七九○六六一三○三號等 函,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徵營業稅事件,指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一一七二號、第一八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七九○ 六六一三○三號、七九○六七四九二八號函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適用各該函違 反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等情,聲請解釋憲法。查本件涉及高爾夫球場於籌備或興 建中,向入會會員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是否為銷售勞務之爭執,財政部上述 各函,係謂應以收取後是否不退還為準等語。而是否不退還,顯係繫於事實之 認定,關於事實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又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 法規所為之釋示,係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前後如有不一致,在前之釋示亦 非當然錯誤,分別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二八七號解釋釋明在案。是聲請 人就已經解釋之疑義,再請解釋,其疑義在客觀上並不存在,亦無重新解釋之 必要,依首開說明及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楊宏寬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五十號決定書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決定書及司法院冤獄覆議委 員會決定書,違背事實之認定,亦違背證據法則之規定,又未合法移送有權機 關再審或非常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係法 律見解及事實認定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由法人、政黨聲請解釋之案件,第 三款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之案件以及第二項由最高法院或 行政法院提出聲請解釋之案件,應如何定其案件性質(憲一、憲二、統一或統二 ),請討論公決案。 決議: (一)法人或政黨提出之聲請,其案件性質列為「憲二」、「統二」類。 (二)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者,及由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提出 之聲請,其案件性質列為「憲一」、「統一」類。 七、林添順聲請書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罪得否提起告訴,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張淑媛聲請書為申請擔任國中教師遭否准,認教育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判決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李森元聲請書為終止耕地租約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一號判決違 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嘉義市政府間終止耕地租約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 字第六一號再審判決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宋德貴聲請書為發支付命令事件,請釋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之 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 十二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五號確定判決 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九年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 案,茲復以該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法有關規定,適用法律錯誤,有違憲情形, 再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陳音旨聲請書為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是 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梁世賢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檢偵字第二六一七號不起 訴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檢偵字第二六一七號不起訴 處分書,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