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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5 日
82.02.25 第96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彭界堤聲請書為貪污案件,國防部八十一年覆普勸勛字第四四號判決,維持原判 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任陸軍第六軍團軍法組上尉書記官,因貪污罪被判刑確定,認國 防部八十一年覆普勸勛字第○四四號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清,使執法者易曲解法律,侵害人民權利,爰聲請解 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係法律上之見解問題,並非該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施行後,大 法官會議舉行之次數應如何決定,請討論公決案。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五條規定,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其中依第 十六條第一項召開之會議,每兩星期至少舉行一次。 五、陳南堃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仍有疑義,請予重新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優先購買權案件,前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二九七 號解釋在案,嗣聲請人請求重新解釋,亦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通知在 案(會台字第四一四八號)。茲再請求重新解釋,核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 ,仍應不受理。 六、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所為聲請再議之駁回處分,有違憲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以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處分 書違法違憲,多次聲請解釋,迭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 字第三八八八、三九三三、三九八四、四○一九、四○七四、四一一五、四二 ○五、四二九三號)。茲聲請人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曾敦修等二十二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違背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及 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規定,致人民之財產權遭受侵害,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指陳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九○號、第一九八 八號),違背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及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規定,致人民之財 產權遭受侵害等語。並非關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金克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 三三號確定判決適用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是否牴觸憲法,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三三號確定判決適用獎勵投資 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認定聲請人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據以課征證 券交易稅為不當,請求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不合首開規定,決議不予 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以其係證券自營商,並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原確 定判決適用上開施行細則有牴觸憲法疑義,再度請求解釋。查聲請人是否係以 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乃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仍與首開法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九、鄭紹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號及一六七二號判決適用法律 不溯既往原則,消極的不適用新修正之都市計劃法為不當,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 新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為不當,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與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亦未 說明該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張崇嵐聲請書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溯及效力,聲請人之俸級複 審被行政法院駁回,未獲合理解決,以該條項為對象,聲請釋憲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級複審事件,就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 一四五號裁定),聲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釋憲之對象 。查該確定終局裁判,係認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並指明聲請人「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審究之必要」,更未涉及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適用問題。以該條項為違憲審查對象而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郭鈺德聲請書為法院不依聲請人之訴狀審理,剝奪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前曾以檢察官及法官不根據其訴狀審理,剝奪其憲 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函 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傅揖寶聲請書為高雄市和平國民中學未依殘障福利法進用聲請人,經聲請人提 起自訴,竟遭駁回,其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二號確定終局判決,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