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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
82.02.12 第96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夏智民等四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表示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而非對於該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三、鄭正裕、鄭正波聲請書為遺產稅稽徵管轄權及被徵收土地未辦國有登記是否應列 入遺產稅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卓厚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及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退休年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六 九八號判決不適用法令及同院八十一年裁字第一二三七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其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屢次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在案(會台字第三二四八號、三三五六號、三六三二號、四○五八號),茲再 聲請解釋,並未指明上述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或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美峰汽車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陳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 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二○三號裁定,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稅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財抗字 第二○三號裁定,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 並非指陳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代表人陳顯銘聲請書為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 字第二三○二號判決發生「法律歧異」,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二號判決所持法律上見解有不 同意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黃月嬌、黃月桂、黃任妹、黃文卿、黃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再字第 四十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再字第四十五號判決不法侵害聲請人權益 ,有違憲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