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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29 日
82.01.29 第96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等判決所引用之民法第四八 七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履行僱傭契約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 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並 未具體陳明該項規定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 應不受理。 三、財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大成、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榮椿聲請書為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六、第一一九三及第一一七八號判決適用法律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申報自保稅倉庫出倉進口貨物日期係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 修正施行以前,依法自應適用舊法,而行政法院判決則適用修正後之新法,予 以加徵貨物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嫌,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而非就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主張其有何違憲之處聲請解釋,與首開法條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 合,應不受理。 四、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二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司 法院之司法政策(指司法周刊社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自非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熊文雄聲請書為屏東縣萬巒鄉長等人共同違法讓售標售公產,損害聲請人權益,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事判決(七十七 年上易字第四一一號)及同院檢察處檢察官竊佔事件處分書(七十六年度是議 字第九八六號),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巫陳水玉聲請書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流失拋棄所有權,嗣後土地浮覆,其繼承 人得否依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所有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