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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08 日
82.01.08 第96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瑛鏗等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對於都市計畫法未規定之事項,消極的不 適用土地法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二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二號判決,消 極的不適用土地法第二一四條,關於因土地徵收期限屆滿,視為撤銷保留徵收 之規定,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王萬興聲請書為確保優先承買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五號 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民事判決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四號解釋 及憲法第十五條等,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 五號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民事判決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四號 解釋相牴觸,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義,聲 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謝山瀧聲請書為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規定,有無存在之必要,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邱辰俊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執行名義而為執行,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侵害,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執行名義而為執行,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請求解釋。但並未指明何項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趙東木聲請書為辦理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退職,權益受損害,請求正確解釋法令 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