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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3 日
81.12.23 第9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鍾連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第一○三○號裁定適用法規認定事實顯有錯誤 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辦理民國七十二年至七十七年間敘薪晉級及補發警勤加給並 重核退休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三○號裁定有適用法規及認 定事實錯誤,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該裁定係以該院八十年度裁字 第七五二號裁定依據程序上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無不當為由,駁回聲請人再 審之聲請及附帶給付之請求。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該項確定裁定適用何項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劉武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惟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通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與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 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與判例指為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該法律或判例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高雄市政府聲請書為國民大會代表修憲之有關監察委員之產生,改由總統提名國 民大會同意一案是否違背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五號 決議: (一)機關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 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 ,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不相隸屬之機關亦不能代為轉請解釋。 (二)本件聲請人高雄市政府代高雄市議會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六、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所為之再議駁回處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處分書 違法違憲,多次聲請本院解釋,業經大法官會議公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 台字第三八八八、三九三三、三九八四、四○一九、四○七四、四一一五、四 二○五號號)。茲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吳碧珠聲請書為房屋兼作補習班使用,行政法院判決認係營業行為,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 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四號判決, 認事用法錯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主張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八、謝文村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九○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成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九○號裁定,消 極的不適用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從程序上判決聲請人敗訴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云云,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胡耿土聲請書為拆屋還地事件,遭受法院枉法裁判,致權益受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法院枉法裁判,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 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參見會台字第三四○二、三四五一、三五九 八、四○○○、四一四四、四一八五號審查報告)。茲希比照鄧元貞婚姻案辦 理,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蔡湘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三八號確定判決,適用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十七)局參字第四四四八○號及台灣省政府教 育廳七十七年八月廿六日(七十七)教人字第六七三五七號函,發生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局參字第四 四四八○號函中段所謂「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復職補薪,均係以本俸(薪)一項 ,並不包括其他加給在內」,以及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七七)教人字第六七三五七號函(二)所稱「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 之專任教師為限」,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按上開二函與全國軍公教人員 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行政院台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意旨相同, 而該辦法及行政院台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四六 號解釋釋示在案,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十一、熊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法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 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 受理。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構,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顯然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碼頭工人申請重新登記任用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二一○六號判決與法令及憲法顯然牴觸,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葉文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九號判決,一再聲請解釋, 均因與要件不符,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九九、四一五六、四二一○號 )。本件係同一事由,又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十五、楊萬舉聲請書為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以「國人短期停留長期居住及戶籍登記作 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准有前科記錄者居留,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用泰國護照入境,欲在台設籍,因有前科,未為入出境管理局接 受,乃聲請解釋憲法,經查其聲請事項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六、周餘慶聲請書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裁判不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等 裁判有違憲疑義,先後聲請解釋達二十次,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與人民聲 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以行政法院與考選部等機 關就同一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法源,見解互異,對於與聲請人同樣 資格之第三人,准否亦不一致等情,聲請解釋。經核所陳要屬裁判認事用法當 否問題,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揆之首開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七、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表示之見 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判例所持 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曾四次聲請解釋,因不合聲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八、喻逵聲請書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認事用法錯誤,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指摘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 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認事用法錯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主張該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 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四時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