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11 日
81.12.11 第9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越華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尚欠明確,請予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借住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二一二巷五 十九號眷舍,經該公司訴請法院判命返還確定,並通知聲請人搬出。聲請人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聲請人認訴願審議機關未遵照司法院釋字第二 六九號解釋辦理,聲請再作解釋,並非主張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號判決、七十五 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四之一號 決議:按民刑事訴訟有審級制度,就具體訴訟案件,下級審法院應受上級審法院所表 示之法律上見解所拘束(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三項參考)。下級法院辦理 具體訴訟案件時,對於最高法院在其他同類案件之判決或決議中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有不同意見時,固非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見解,惟仍應依審級制度解決之。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柯賜海聲請書為行政院新聞局以行政命令片面註銷報社執照,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新聞局以行政命令片面註銷報社執照,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並非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王萬傑聲請書為竊佔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 號判決,審判程序及調查證據失真,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號竊佔案件 ,判處聲請人罪刑確定,認其審判程序及調查證據有重大偏差,聲請解釋,並 非主張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萬傑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六四號判決,用法違誤,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四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領退休金事件,認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七 七)台華特二字第一三三四一七號核發退休金函,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迭 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參見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二 號、第四三一四號)。茲復聲請解釋略謂,銓敘部核定其退休時,月俸為一九 、一三五元,而差額為二一、九六○元,該差額是否為待遇?原判決未予敘明 ,且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為聲請人有利之審究,亦屬違誤等語,核與首 開規定要件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七、郭鈺德聲請書為有關檢察官及法官不以聲請人之訴狀審理,剝奪其憲法所保障之 訴訟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檢察官及法官不以其訴狀審理案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以其不合前開法定聲請解釋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以同 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李森元聲請書為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承租人可否請求讓售三公畝土地,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白懿軍聲請書為國防部以行政命令增列管制延役等規定,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請補歷年應晉年功俸及退休金差額損失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 ,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事 由復請解釋,仍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阿棍、劉興松聲請書為竊佔案件,認法院裁判不公,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竊佔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公,違法違憲 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劉靜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 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民事判決不公,罔顧其憲法上之生存權及財產權 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賴添財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之補償,究應依徵收時或其後更正地價時之土地現值 ,何者為標準?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有土地被桃園縣政府公告徵收,關於補償,究應依徵收時或 其後更正地價時之土地現值何者為標準計算?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四、蔡肇正、蔡建發、蔡添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判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判決適用法令違誤,有牴 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茲以同一事由,再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楊俠震聲請書為上級機關違法遷調,並拒補發薪餉,經提起行政訴訟,竟遭駁 回,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上級機關違法調動,並拒補發薪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請求准予比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辦理,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 決不予受理,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鄭紹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號第一六七二號判決適用法 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七六號及第一六七二號判決適用法 律所表示之見解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 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李杖杜聲請書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後段規定有無牴觸憲法,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後段與其前段規定相矛盾,並牴 觸母法第十條規定,因而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 合,未予受理。茲又以同一事由,續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 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