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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27 日
81.11.27 第9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確定判決用法違誤,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用法錯誤,前曾聲請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參閱審查報告第四一七 一號)。茲又請對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再予補充解釋,以擴充其效力範 圍,俾能保障聲請人之權益,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三、何文欽聲請書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人事行政局之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金事件,不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人事行政局之函釋,一再 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行政法院予以駁回。聲請人認上述函釋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係以上述台灣省菸酒公賣局 之函釋並非行政處分為理由,駁回聲請人所提訴訟,而非以該函為駁回其訴之 依據,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本院大法官審議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所提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 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是否可行?請公決案。 決議: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五、林貴昌聲請書請釋明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所指真正權利人及登記名義人 真意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六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再審 ,牴觸憲法及判例,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六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 其提起之再審之訴,牴觸憲法及判例,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七、黃文吉、黃文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判決違法,聲 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判決違法,聲請統一解 釋,以資救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李志雄聲請書為聲請人前犯之罪,未受實質上減刑實益,後犯之罪,得否再依八 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犯之罪,雖於判決中諭知依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惟因羈押日數超過刑期,未獲減刑實益,後犯之罪仍應適用八十年罪犯減刑條 例予以減刑,檢察官指揮執行,未注意及此,與憲法有所牴觸,請求解釋。惟 查聲請人主張上述情事未經法定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九、劉英民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一一九八條第五款規定內「受僱人」三字所含蓋之範 圍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錢咸洲聲請書為更正年齡事件,認戶籍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等規定,發生適用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童傑聲請書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對於傷殘之界定是否違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李才幹聲請書為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上字第 三號裁定不服,經抗告,聲請再審,均遭駁回,認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三 五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上字第 三號裁定不服,經抗告,聲請再審,均遭駁回,認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三 五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李森元聲請書為有三項法律條文,請解釋其涵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田敬一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九號判決與海軍總司令部 六十三年謹審字第○五三○號判決,發生歧異,請予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對該項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 認與海軍總司令部確定判決對同案被告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異,請求統一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吳秀琴、楊錦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裁判適用法規錯誤,牴觸憲法,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四二六四、四二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秀琴於民國六十九年三月與銘傑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合建契約,該 公司訴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新竹地方法院六十九 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二二八號)聲請人 敗訴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經同院七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一九號判決駁 回後,聲請人一再聲請再審,均被駁回(七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九三號、七十 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一九四、三七五號、七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九七 、三一九號、八十一年台再字第四一號、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四八三 號等);又聲請人吳秀琴、楊錦同與上開公司間為請求併列為起造人或檢舉違 法核照等爭議,經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一號、七十九年判字第 一八八五號及八十年判字第一五一一號判決及八十年裁字第六八三號、八十一 年裁字第一二五、四四九、七七○、一一三六、七九五、一○九八、六八六、 一一三四號)裁判駁回後,聲請人一再單獨或共同聲請解釋,係以各該裁判適 用法規錯誤,枉法裁判為理由,均經本院大法官認為不合聲請解釋要件,議決 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二九三、三四○六、三五四三、三五六七、三九四 二、三九七三號),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應 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