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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81.11.13 第9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戴善學、羅光華、燕文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認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 及資遣辦法屬法規之一種,侵害其工作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五號裁定認經 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屬法規之一種,而該辦法硬性規定上述 事業人員提前於六十歲退休,剝奪五年工作權,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前曾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 同一理由再請解釋。經查前開裁定係以上述辦法並非行政處分,不得以之為訴 願及行政訴訟之標的為理由,駁回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並非以該辦法為裁 定駁回其訴之依據,聲請人對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 三、王阿猜聲請書請解釋土地法第十四條在適用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私有......其已 成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在適用上有疑義,請求解釋,經查該條文並非聲請 人提出之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蕭家郎聲請書為強盜案件,同案少年共犯判決無罪確定,成年犯是否仍應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規定加重其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與少年蔡文生共同強盜而判處聲請人罪刑 ,但少年蔡文生已被判決無罪,則聲請人自亦應無罪責等情,聲請解釋,並非 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李訓廟、李訓茶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法院確定判決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被告虛偽登記,雖由第一審判 決塗銷,但被告上訴,經廢棄原判決,致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侵害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財產權益,認有違法違憲疑義,曾前後十一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前開 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六、楊玉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僅犯義憤傷害罪,原判決竟濫用自由心證,採證失當, 而判處殺人重刑,是否違法違憲等語,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七、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事理不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事理不平,曾疊請解 釋,以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與首開規定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 ,並通知在案。茲又就同一事件,不斷來函,以請明示加速處理過程等情,再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江晉康、江正芬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八八四號 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及第一八八四號判決,所 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釋示。查聲請 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三八五、三四 六五、三五二二、三五六三、三六六○、三七○○、三七三五、三九○三、四一一 九號)。茲仍執前辭聲請解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九、蔡志賢聲請書請釋度量衡法第二條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谷士禹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羅銘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 第三二三條規定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司 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上開確 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且縱如聲請意旨所云,亦屬適用 法律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法律本身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張文英聲請書為礦業法有關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何文欽聲請書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人事行政局之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十四、李大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四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四號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法規錯誤為理由,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王鳴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 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而為聲請人敗訴之 判決,認該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判決雖曾附帶說明,依上開辦 法,退輔會可將聲請人調職,但係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為裁判之依據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九八六號)。茲聲請人以同 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