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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30 第9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丙、討論事項
一、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台北市政電台轉播問政實況,適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會與行政院新聞局見解不同,請予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北市政電台現場轉播台北市議會議場之問政實況,是否違反廣
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與行政院新聞局所持法律見解不同,
請予統一解釋。按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十九(八○)銘廣一字第○二八五
七號函,認為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四款僅屬誹謗罪不罰規定,尚難排除廣播電
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及其相關行政罰規定之適用。而聲請人則
以「市政電台現場轉播本會議場實況,其轉播與本會之會議同步進行,時間一
致,且轉播之內容亦為本會議之全部內容,該電台對會議內容並無增減,當無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所謂錯誤之報導」。查電台之報導有無錯誤,乃個別報
導事件之事實認定問題,尚未適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其行
政罰規定所持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判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確定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九
條等條文及同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二號判例所持見解違憲等情,曾經三次聲
請解釋,均因不合要件,未予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要件不合,
應不受理。
三、吳劍秋聲請書為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十一款後段費用之承認,是否包括破產管理
人之報酬,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淑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九六號判決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迭請解釋,均不合規定,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
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八二二、三八六九及三九○九號)。茲再請解釋,並未指
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胡耿土聲請書為受法院多次枉法裁判,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損害,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四、四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其受法院多次枉法裁判,一再聲請解釋(會台字
第三四○二、三四五一、三五九八、四○○○),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
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陳錫璞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認其已逾法定起訴期
間,在程序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認該裁定為不當,聲請解釋
,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裁定適用之法令本身,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七、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次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與
法定要件不合,均經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以同
一事實及理由再聲請解釋,經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八、徐阿蔥聲請書為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一○四五七二號函是否
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張東弁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十六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十
六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既非指陳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