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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6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16 日
81.10.16 第96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邱宏彥聲請書為承擔廠房之修繕費能否與租金抵銷?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承租羅美雙之廠房,曾加修繕,所支出之修繕費,能否與該廠 房租金,互相抵銷?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郭鈺德聲請書為自訴侵占案件,經法院及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之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發生 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同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及台灣花 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之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發生違憲疑義,前曾迭次聲 請解釋,均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 (參見審查報告第四○九三號、第四一九五號、第四二三八號),茲復以同一 事由,請求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五、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號裁定、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 十一號、第二五五號、第二七五號、第五一三號、第五八三號、第六一七號、第 六三四號裁定及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五八號、第一一八三號裁定等涉有違憲疑義, 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四六、四○七三、四○七六、四○八五、四○九七、四一一 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三、四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係華隆公司頭份廠員工,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就任苗栗縣頭份鎮 鎮民代表,為執行該項職務而向廠方請求給予公假被拒,遂向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等機關陳情,經該會函復後,一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對行政法院以官 署所為釋示,非行政處分,認其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之裁定,一再聲請再審, 均經該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以該院確定終局裁判,不適用行政院民國五十年七 月十八日五十內字第四三二二號令,而適用內政部等所為釋示,並認其不屬行 政處分而予裁定駁回,有違憲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 ,認與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五五、三二○ 一、三二三八、三三五三、三三七五、三七三四、三七五四、三八八四、三九 ○一、四○○六、四○○七號等)。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湯鳴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八○八號判決及八十一年裁字第三二一號 裁定適用法令顯有錯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及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二 一號裁定適用法令顯有錯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曾對 其中判字第八○八號判決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認其並非指陳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疑義,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 第四○八九、三九五三、三八八二號)。茲對該判決及同院裁字第三二一號裁 定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金克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 三三號判決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三三號判決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獎勵投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八、陳承然聲請書為申請重新登記碼頭工人事件,台灣省政府及交通部訴願會駁回訴 願及再訴願,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雖經訴願程序,惟未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鄭盛聲請書請釋示有關土地承租權之意義,及其權利與效力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祭祀公業林益安管理人林阿東、林貞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重上字 第九二號等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等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七二條第一項規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一、李宗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決未依刑法第五十七 條、第五十九條規定量刑,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確定終 局裁判未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酌量減輕其刑, 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黃傳江聲請書為內政部七十九、六、二十二內地字第八○○三九九號函使聲請 人喪失自耕能力耕作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胡昭容聲請書為擔任國小保健員未能納入正式編制,權益受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林國華聲請書為陸軍第六十九軍司令部七十三年判字第七號判決,變更原審判 決之事實,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指陸軍第六十九軍司令部七十三年判字第七號判決,變更原審馬 袓防衛司令部判決事實,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節,如果屬實,亦係原判決 認事用法當否問題,既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國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振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二 四號判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進口貨物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第三五○四號課稅,乃 主管機關竟改依同稅則第一一○九號課徵關稅,聲請人不服,一再訴願及行政 訴訟,並經行政法院駁回其訴(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二四號),因認確定終局 判決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核聲請意旨所述,係屬適用法規之 見解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