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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2 日
81.10.02 第95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鄭雪英等五十四人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三○○號解釋不合情理,聲請重新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不合情理,聲請重新解釋,既不符合首 開規定,亦與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議決,原聲請人得聲請補充解釋 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翁自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確定裁定,適用自來水法第 六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灣省政府因核定水價事件,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院認在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起訴。茲聲請人認上述裁定為不當,請 求解釋,並未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四、王譪雲等四人聲請書為殺人案件,檢察官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羈押起訴,法院始 終怠於職責,未加詳審,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殺人案件,指摘檢察官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羈押起訴,法院 始終怠於職責,未加詳審,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法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五、何宏豪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裁定,有欠公允,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二三 號裁定,罔顧法律,有欠公正,前曾聲請解釋,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參見會台字第四一七二號審查報告),茲又 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六、傅揖寶聲請書為考試院不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舉辦學校職員資格考試, 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為威聲請書為對退休金月利不及考試院公布之行政救濟年節金,有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添順聲請書為法務部對人民法律疑義是否有提供見解之義務,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葉文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九號判決適用法令違誤,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下列要 件:1.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2.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3.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發給因公積勞成疾致殘證明事件,一再指陳行政法院八十年 度判字第二一一九號再審判決適用法令錯誤,聲請解釋,均因不合要件,未予 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吳碧珠聲請書為房屋部分兼作補習班使用,是否營業,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房屋部分兼作補習班使用,是否營業,係屬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 。核與首開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陳一山聲請書為前清遜君排名事,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杜蒼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勞工保險條 例第二十條等規定,侵害人民權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七號裁定違 背法律規定,並非主張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申國宗聲請書為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拒發地上權狀,有無 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正中聲請書為對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文理由書有疑義四點,請予釋示案 。 會台字第四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俞人偉聲請書為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所定「未享退休給與」之真意 如何,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是否牴觸該條例第十一條, 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因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所定「未享退 休給與」之真意如何,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是否牴觸該條 例第十一條,發生疑義,請予釋示,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添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准非常上訴,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八號刑事判決,聲請最高 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因要件不合,該署函覆聲請人「歉難辦理」。聲請 人對該函不服,聲請本件解釋。查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函件,並非法院所為之終 局裁判,對之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