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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
81.09.18 第95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盛乾聲請書為文山林區管理處六十四年文經字第五七一八號函,是否屬於新證 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解釋文山林區管理處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文經字第五七 一八號函,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之新證據,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添順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八○三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翁自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確定裁定,適用自來水法第 六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四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四、李日模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指摘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不 當,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既係法律見解問題,核與首開聲請解釋憲法之要 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鎮樹聲請書為因誹謗案件經判決確定,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誹謗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請予救濟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蕭宏銋聲請書為法院違背法律程序,判決更正土地共有人書狀保持證為公業蕭瑞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祇稱法院判決程序上違法,未據敘明何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楊世清聲請書為國有財產局不准承租,承購馬明潭國有林地,是否違法,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