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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
81.08.14 第9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劉俠聲請書為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憲法政策與憲政環境已有變更,請對司法院 釋字第二九○號解釋重為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八號 決議: (一)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前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有所牴觸,聲請解釋,經 本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認定該項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茲聲請人 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五項新增有關保障殘障者之規定,憲法政策與憲政 環境已有變更,聲請對該解釋重為解釋,宣示前述選罷法之規定違憲及其應失 效之日期。 (二)查本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係認為前述選罷法之規定,應隨國民教育之普及 加以檢討,如認為仍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 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本件聲請意旨,仍 在前解釋涵蓋範圍之內,無重行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四、李大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否牴觸 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補辦土地總登記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四 號判決,認係訴外裁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規定並牴觸憲法疑義,請 求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牴觸憲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葉則仁聲請書為請領退休金事件,迭次聲請解釋,未蒙受理,為違憲違法,請再 併案審理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領退休金事件,聲請解釋憲法十餘次,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 未予受理。茲又指本院未予受理為違憲違法,以再請併案審理為由,不斷檢同 與聲請解釋程序規定無關之剪報或影印文件,頻催釋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陳添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三號刑事判決,聲再字第 三○七號及聲再字第三九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四、四一六六、四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易字第九二四八號刑事 判決,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三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 訴。聲請人仍不服,先後二次聲請再審,復分別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 再字第三○七號及聲再字第三九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 上述台灣高等法院各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三函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係指摘各該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而非主張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均應不受理。 七、唐江槐聲請書為耕地租約被終止,認法院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九號等確定判決 所持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其並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 不合,先後兩次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七四三、四○二二號) 。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八、蔣冠莊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詹昭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 一三八六號裁定無視聲請人已依法繳納裁判費,及該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 五八號判例並未變更之事實,竟予駁回其上訴,顯有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既 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張志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六號刑事判決,牴觸 憲法關於平等及財產權保障之規定,與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牴 觸憲法問題無涉。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夏鍾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九一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九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 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請求補償歷年應晉年功俸及退休金差額損失事件,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 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 義,請求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劉吉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抗字第三四○號裁定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 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背信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抗字第三四○ 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