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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81.07.17 第956次大法官(臨時)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萬傑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金計算事件,對銓敘部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七七 )台華特二字第一三三四一七號核發退休金之函令,認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 、同法施行細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等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屬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謂確定判決 違反法律明文規定,或謂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違憲之疑義,但並未具體指陳原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與憲法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聲請解釋之要件仍有 不符,應不受理。 二、戴善學、羅光華、燕文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認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 及資遣辦法等法規,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前曾以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五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 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三、王澤湧聲請書為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考試院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備後軍人轉任 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款有牴觸憲法疑義,前曾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四、凌緒昌、唐曉初、程竹軒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等判決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 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五、陳添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九號再審裁定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聲再字第二○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六、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 違憲之疑義,聲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方面顯有 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主張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謝慶棟、謝愛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 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 適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而非主張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民法條文本身有何 違憲之疑義,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八、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烈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五 號裁定所引用之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財政部基隆關 稅局依據上開裁定據以執行是否違憲,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所引用關稅法第五十五 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向聲請人追 繳貨價之依據,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十九、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依據上開行政法院裁定之理由,主張原處分業已確定,並向聲請人追繳 貨價,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九、謝生發聲請書為政府辦理土地重測,致聲請人遭受損害,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四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有之土地,因政府辦理重測,致遭受損失,經訴願及行政訴 訟均未獲解決,是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林添福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訂頒之「台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漁類補償遷 移費查估基準」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郭國瑞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東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如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牴觸 憲法第十六條等規定,對本院釋字第二百八十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主張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聲再字第六 十九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並非對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又聲請人對本院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 聲請補充解釋,亦與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林瑞珠聲請書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法 律所持之見解及採證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 持之見解及採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係判決適用法律或採證是否不當 之問題,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四、何宏豪聲請書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第五二三號裁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二 三號裁定,認為上述裁定罔顧法律未秉公裁判,聲請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解釋加 以糾正,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