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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10 日
81.07.10 第95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文忠聲請書為請求發給因公積勞成疾致殘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有違憲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發給因公積勞成疾致殘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 第二一一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 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九九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 行政法院前開判決見解發生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許銘鐘、許銘德、許天賜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三六五號判決,未依 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意旨,而駁回再審之訴,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三六五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司 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譚沈仙女聲請書為股票融資爭議請求損害賠償,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審判違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審判違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邱家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其所有土地經行政院核准徵收,並依該院令頒「軍事機關歷 年價購、徵收、撥用土地辦理登記簡化辦法」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完畢。惟聲請 人未獲徵收補償,乃請求回復原登記,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及第 一五三一號判決,認依行政院上開辦法,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及當時有效之土 地登記規則所為之登記為有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其引用上開法令,顯 有錯誤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次 聲請解釋,雖謂該辦法違憲而無效等語,但並未具體指陳原判決所適用之該辦 法在客觀上與憲法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符,應不受理。 五、同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五八號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申請輸入許可查驗登記事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不 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 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雖謂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但並 未具體指陳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與憲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聲請解釋之要件仍有不符,應不 受理。 六、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一號等確定判決誤解土地稅法第九條 及該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二號判例,將其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認作一般土地而課 徵較高之土地增值稅,認有違憲疑義,迭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 受理在案。本件係屬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何項法律與判例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聲請解 釋要件不符,仍應不受理。 七、潘澤洤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二號判決對於竊佔罪所持 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決及該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不同,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二號判決對於竊佔罪所 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決及該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不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 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八、黃金鵬聲請書為都市計劃被編訂為行水區之田地目土地,得否抵繳遺產稅,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卓超駿聲請書為台北縣政府否准河川公地登記地上權是否違法違憲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工廠法第廿七條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九 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持之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曾九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決議不 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仍應不受理。 十一、潘維德聲請書為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之規定有違建築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高德清等十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與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複丈及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與 法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曾先後聲請解釋,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分別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王勝延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府人四字第八二一一四號簡 便行文表所規定事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府人四字第八二一一四號簡便 行文表內引用之省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並未具體指陳該規定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其所提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僅規定命令牴觸憲法或法 律之效果,不能以抵觸該條規定為由聲請解釋,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