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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26 日
81.06.26 第9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曾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 號及第一八八四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為由,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 大法官會議以與上開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並通在知在案。聲請人對此通知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復經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八二號裁定以此項不 受理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標的,而駁回聲請人之 訴。茲聲請人又以前開最高法院判決,對違背司法院院釋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 之行為,不推定當事人有過失,曲解該解釋之真義,以及行政法院裁定適用法 令錯誤為由,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主張原裁判所適用 之解釋或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法律所定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 不合,仍應不受理。 二、王鳴盛聲請書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退除役官兵,前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輔導會)輔導就業,安置於輔導會桃園工廠服務,嗣該工廠因經營虧損,將聲 請人資遣,並由輔導會另行安置於所屬新竹講習所。聲請人不服資遣,遞向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均遭駁回 。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其理由在認為桃園工廠係因經營虧損 ,業務有緊縮之必要而依勞動基準法資遣聲請人,並由輔導會另行予以安置, 其判決之法律上基礎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並非輔導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聲請人以該辦法之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核與聲請要件不合,應 不受理。 三、楊俠震聲請書為留職停薪事件,請准比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辦理,請鑒 核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任高雄縣大寮國民小學教師經高雄縣政府核定改調水寮國民小學 教師,聲請人遲延四個月餘始報到服務,在此期間,高雄縣政府以「留職停薪 」處理,聲請人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補薪,均被駁回。茲聲請人 請求賜准比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辦理,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李杖杜聲請書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後段與其前段相矛盾,並牴觸其母 法第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後段與其前段相矛盾,並牴觸母法 第十條規定,因而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查聲請人前以同一意旨,聲請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規定不合,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再請解釋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敏雄聲請書為銓敘部解釋公務員復任公職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不滿五年,公保 年資不得併計,有牴觸公務人員保險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朱桂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惟並未具體指出該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招雄聲請書為編制內之雇員是否為公務人員?其工作權應否受憲法之保障,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免職處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分別受駁回之決 定或裁定,三次聲請解釋,均因與前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相同 意旨四度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蔡肇正等三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判決適用法令違誤, 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 一九號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誤, 並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