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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
81.06.12 第9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太鎮、陳太亨、陳太生、陳太平、陳太發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抗 字第八一七號裁定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間領取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七 十八年度抗字第八一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未適用民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十五年時效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乃請 求解釋。核其聲請意旨係對原裁定適用法律見解有不同意見,並非對法律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本院受理解釋案件,如經提出於審查會討論,而有函查之必要時,突由審查小組 函查抑或由認須調查之大法官逕行函查。請討論公決案。 決議:審查小組審查期間,由審查小組自行決定調查與否,一經提出於審查會討論時 ,應經審查會決定調查與否。 四、李日模聲請書為高等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等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有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九)字第二十號、最 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九號等 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而非對於原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秀雄聲請書為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 三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 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應係強制規定,而非 訓示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 一號判例牴觸憲法云云。查聲請人所引上開解釋及判例,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楊柳樵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八號 決議: 按公務員退休金之給付標準如何,乃屬立法政策事項,應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 令定之;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就同條第一項所稱「其他現金給與」之 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要均係斟酌國家財力而為,尚 未逾越立法或立法授權之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著有 司法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於公務員退休時所領退休金未包 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之稽徵津貼,而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考試院六十八、七、三考台秘一字第一七二四號函復行政 院同意仍暫照現行規定辦理各節,均有違憲疑義云云,核其所請,既在本院前開 解釋意旨涵蓋範圍之內,自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七、林金標聲請書為與林子畏租佃爭議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誤將上訴狀遞送於地 方法院,為第三審法院裁定駁回,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林子畏租佃爭議事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誤將 上訴狀遞送於第一審法院,經第一審法院轉送第二審法院時,已逾上訴期間, 經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遂認該確定裁定為不當,請求解釋。核係該 確定裁定適用法律上之見解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山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認為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行政機關否定法院確定判決 之執行力,以及拒絕接受司法機關裁判解釋之意旨,不予糾正,係屬違憲,聲 請解釋。經核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行政院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中文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 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僅能在原學校任職,在適用上仍有疑義,請予再作補 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機關認為本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適用上發生困難,請求補充解釋。查 本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所稱「原學校」,其意係指原任職之同一學校,文義甚 明。聲請意旨略以「原學校」之範圍過窄,在適用上有所困難,如在原適用同一 遴用規定之學校間,准予調動,則能切合實際需要,聲請再作補充解釋。既非對 原解釋之文義產生疑義,核與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十、尉遲定一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前後不一,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權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判決前後不一,請求解釋孰為合法,並非指陳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一、團財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怡聲請書為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 所稱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無法澄清,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就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之土地所有權人 ,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無法澄清,迭請解釋,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分別通知在案。茲又以同一關於法律見解之事由,再 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十二、壽勇誠聲請書為政府機關對公務員為法外之處分,有無違法等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茅德功聲請書為告訴偽造文書案件,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 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認該判決有違憲 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該判決所持見解不當,而非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首開人民聲 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 案件處理辦法牴觸憲法,請予釋憲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其申請復職事件,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三七六 號及七五七號兩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辦法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查該二判決係以聲請人受停職及免職處分之事實 ,分別發生於七十一年及七十二年,均在七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本院釋字第二四 三號解釋公布之前,該解釋無溯及既往之效力,而依當時有效之法規及判例,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為其主要理由,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訴。雖該判決理由內 又謂被告機關依前開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所為停職及免職處分,「亦非無據」云 云,乃屬贅文,該項文義之有無,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換言之,即非確定終 局裁判之基礎所在,聲請人對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陳南堃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仍有疑義,請重新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前為自訴案件,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本院依其聲請,業經作成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公布 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以同一違憲疑義,請求重新解釋,核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 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