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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22 第95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賴富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法律及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權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五八號判決適用「台灣
省政府建設廳七十二年五月三日建礦字第八四五四四號公告」,有牴觸憲法第
十五條及礦業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係以聲請人
曾依上開公告第二項立下承諾書「承諾依現有租地範圍內開採量開採完為止,
即展限五年為限,期滿後不得再提出展限申請」為基礎,雖聲請人事後反悔,
並主張展限五年有違礦業法第十六條展期二十年之規定,核屬適用法律之見解
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即
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莫才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申請專利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有違
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
三九三九號)。茲認同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再請
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原裁定不當,而非對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高榮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三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九號
六、郭國瑞聲請書聲請解釋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彥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炎坤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財抗字第一○
一七號裁定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營業稅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財抗字第一○
一七號刑事裁定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認屬事實認定及用法當否問題,與聲
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五八八號)。茲以同一事由
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八、尚明功聲請書為司法院令法官不得參與政黨活動,請釋示有關條文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臧知非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四八一條第四四四條第一項規定,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為不當,有違憲
疑義,三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聲請解釋之要件不符,決
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曾廣林聲請書為請釋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孫省三聲請書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
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主管人員移送
管訓二百八十二天,涉嫌妨害自由。前經提出告訴,已由檢察官引據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經提起自訴,復
由法院以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再行自訴,而判決不受理,均有違憲疑義等
情,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關於後
者之法院判決,亦未據聲請人具體陳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鍾德榮聲請書為人民委託證券公司買賣股票,證券公司所給買進(賣出)報告
書算不算收據等問題,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人民委託證券公司買賣股票,證券公司所給買進(賣出)報告書
算不算收據?人民訴請給付票款,法院不判決,卻叫原告撤回,其所為判決有
無公信力?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反將告訴人以誣告罪起訴,如何
救濟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