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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08 第95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家騫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財抗字
第八三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財抗字第八三九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
之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
之,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而非指陳該規定在客觀上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
民權利有何侵害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王勝延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九月廿二日七一府人四字第八二一一四號簡
便行文表,是否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九月廿二日七一府人四字第八二一一四號簡
便行文表所引用之台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關職員退休辦法違憲,聲請解釋
,惟並未具體指摘該辦法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金龍聲請書為確定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民事判決),謂台
灣於日據時代之「媳婦仔」,係指「童養媳」,而非指現行民法上之「養女」
云云,係屬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範圍。雖於判決理由內有「內政
部函亦謂…」等語,亦僅係表示行政機關在實務上之見解,與其見解相同之意
,並非引據該項內政部函作為判決聲請人敗訴之基礎,聲請人執以聲請解釋憲
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葉文忠聲請書為請求發給因公積勞成疾致殘證明事件,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
之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行政法院請求發給因公積勞成疾致殘證明事件之判決(八十
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九號),請求解釋憲法,核其所陳係指摘上述判決所持見解
有違憲之疑義,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五、柴君隱聲請書為檢察署所為之處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處分書
違憲,曾多次聲請本院解釋。因檢察署(處)之處分書與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不同,與首開規定不合,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會台
字第三八八八、三九三三、三九八四、四○一九、四○七四號)。茲聲請人以
同一理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詹招欽聲請書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同一事實為不同之處分是否違法,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黃文彥聲請書請解釋民法第一一九八條規定中「受僱人」等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高德清等十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
、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及法令
有違憲疑義,前經聲請本院解釋,因未具體陳明判例或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與首開規定不合,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八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九號),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