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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5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24 日
81.04.24 第95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蔡純吾聲請書為請求解釋行政院七十六年人政肆字第二二七四五號函係闡明「事 務管理規則」之原意,以申張正義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在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屆齡退休時,僅發給自五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起計算至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止任警員期間之一次退休金,並未併計技工部分 任職年資,乃請求解釋行政院七十六年人政肆字第二二七四五號函係闡明「事 務管理規則」之原意,應自該規則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有其適 用,以保障人民在憲法上應享之權利,以申張正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三、施鄔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六五號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辦理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 駁回,認地方政府機關不依法辦理徵收發給補償費,嚴重損害其憲法上保障之 權益,請求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湯鳴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八○八、一二○一、一二一八、一七○九 號等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一二○一、一二一八及一七○ 九號等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對其中前三者 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認其所陳,係認上述各判決所持見解顯然錯誤,並 非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八八二及 三九五三號),茲對上開四判決,仍以各該判決所持見解顯然錯誤為同一理由 聲請解釋,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王可慶聲請書為考試院頒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錫璞聲請書為受考績免職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裁定駁回,是否違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考績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指摘行政法院所為駁回之裁定, 違法不當,不涉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辰雄聲請書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是否具有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陳添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並非以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王萬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與前此發回更審之判 決及司法院解釋不符,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黃子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 九三五號判決其敗訴確定。茲聲請人認上述確定判決與同院前此兩次發回更審 之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判決之法律見 解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四號解釋意旨牴觸,請求解釋。既非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