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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10 日
81.04.10 第9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建發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八十二號判決有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指摘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八十二號判決,認事用法 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瑞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二號裁定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郵政管理局業務員,前以申請升敘資位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 年度裁字第七三二號裁定,請求解釋憲法及相關法律,曾經本院第九四一次大 法官會議認其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 ,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三、邱輝良聲請書為司法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有牴觸民法與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民法第八三二條並未限制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栽培茶桑,而定期收 穫者,以時效取得地上權,而本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則認上述情形無地上 權規定之適用,該解釋之見解與民法規定有異,因而主張上開解釋違法違憲等 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辦理考績,請求補償歷年應晉年功俸及退休金差額事件,認行政 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所依據之事實與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不符 ,致所適用之法令、見解及推斷,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 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 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程阿本、程阿 、程秋波、程火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 等號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申請發還土地及請求撤銷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主張行政法院七 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等號九件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曾經本院第九四三次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並通知 在案。茲就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其爭執焦點,厥在於聲請人土地之移轉登記 與軍方,究為「徵收」或「收購」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規當否問題,並未具體 指明上述多件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仍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六、秦福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核發離職證明書等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不當,三次聲請解 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不合前開程序要件,不予受理在案,茲又四 度聲請解釋,仍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邵易財聲請書為檢察署對於犯罪未經偵查起訴,即移送法院審判,有無違背法令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徐淦生聲請書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之罪,得否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 刑條例規定減刑,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