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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27 第9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李益壽聲請書為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經核准,私自架設有線廣播節目播放系統之電纜線路,播送音樂
節目,為有關機關取締並予罰緩處分。聲請人不服,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
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並非主張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台、轉播站或
其他播放系統者,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緩,並沒入其設備。」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係認定該條文所謂「其他播放系統」界定有欠明確,未
明白限定其僅適用於廣播電視範圍,致被擴張適用於有線音樂云云。係屬法律
見解問題,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孫九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裁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七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命令
與判例均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五十八年軍官退伍,原領退休俸,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
委員會輔導轉任國中教師,至六十五年七月軍方驗放退休俸,發現聲請人已任
公職。聲請人于同年底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而繼續任職至七十九年退休。聲
請人為請求補發退除給與結算單,以憑請領退休俸,向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申請
未准,遞經國防部訴願、行政院再訴願,分予駁回。遂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該
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乃聲請再審,歷經該院七十九
年度裁字第四一四號、六一二號、八八一號、八十年度裁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七
九六號裁定駁回,茲對其後之(一)第五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及所屬行
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與該院五十一年裁字第三十一號
判例,(二)第七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均
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稱,均係法律見解之歧異問題,
除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釋示在
案外,其餘部分未據具體陳明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揆諸首開法律明文
,應不受理。
四、翁大法官岳生等九位大法官提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
發生疑義(包括解釋本身違憲、解釋之適用範圍或裁判對解釋之誤解等疑義),
依其聲請意旨有相當理由者(Prima facie case),應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
決議: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
法官會議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五、林招雄聲請書為受免職處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認原行政處分、訴願決定、行政法院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吳錫卿聲請書請釋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十條但書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溥嶓等十人聲請書為軍方以永久租賃之名,強佔人民土地,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人等不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聲請解
釋憲法,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洪宇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改姓事件,因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經行政法院
以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主張:「朱吉不僅
事實係聲請人生父,而戶籍登錄更明確登載聲請人生父係朱吉」。從而聲請解
釋。查本件係事實認定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同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就其告
訴之刑事案件所為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違法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同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暨台灣台北及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其告訴之刑事案件,所為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均違法
違憲,曾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聲請不合法定要件,決議不
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
不予受理。
十、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次以其申請改敘薪級事件,指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
○八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
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
二九六○、三○一七、三○九五、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五八
、三六三一、三七○二、三七九七、三九二五、三九六二等號)。茲復以同一
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及判例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八七一號、第一一四五號確定判決適用
土地稅法第九條等條文及同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二號判例所持見解違憲等情
,聲請解釋,曾經本院第九四二次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
,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意旨確定判決誤解上開法律及判例
,將其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認作一般土地而課徵較高之土地增值稅云云,核其所
陳,要屬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問題,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符,仍應
不受理。
十二、羅道萍聲請書請求解釋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