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03.13 第94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楊連榮聲請書為土地遭桃園縣政府不法登記為國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父楊生長與楊知尾二人共有座落於桃園之土地二筆,於民國三十
五年土地總登記時,未辦理申報,致被認定為無主土地。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於民國四十三年登記為國有。聲請人於七十八
年間申請更正登記為私有,為桃園縣政府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台灣
省政府以部分事實未臻明確,將原處分撤銷,令重行查明後,再為適法之處分
。桃園縣政府於七十九年八月八日以府地籍字第一一八八九三號函,再予否准
,聲請人仍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來函本院請求
大法官會議釋憲。核其聲請主旨,並非指摘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五十
七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對於若干條文之解釋,與主管機關意見不
同,並主張桃園縣政府作業程序上與法令多所出入,依法自屬無效云云。與首
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謝生發聲請書為政府辦理土地重測,致聲請人遭受損害,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王澤湧聲請書為考試院民國七十七年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考試院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轉任
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
惟查本件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二○七號確定終局裁定並非以上開施行細
則之規定為裁判依據,其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六、任雍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受理不應受理之案件並錯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條文,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認行政法院受理不應受理之案件,並錯用專
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條文,不符憲法精神,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七、曲軍成聲請書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三年度裁化字第十八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六十三年度裁化
字第十八號裁定聲請解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明文不合,應不受理。
八、卓厚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及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退休年資事件不服教育主管機關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
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不適用應適用之法令以及行政法院八十
年度裁字第一一三四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前經本院
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二四八號、三三五六號、三六三二號
),茲再請解釋,乃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宋受祥聲請書為改任換敘,人事機關依職務列等表規定,致聲請人權益受損,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改任換敘事件,經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引
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駁回其訴後,聲請解釋,但核其所陳,並非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
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廿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