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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28 日
81.02.28 第9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林麗華聲請書為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九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定判決係認定聲請人自香港九龍外海之公海上私運貨物進口,並未以其 聲請解釋之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為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葉顯邦聲請書為中國電視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法院判決不公,究應如 何請求國家賠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中國電視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判 決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由,竟依中國電視公司臨時特約人員處理辦法,將應 給付退休金者改為給付慰酬金,爰請處罰承辦法官,俾便請求國家賠償云云, 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迭次認聲解釋,皆因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就 同一事件,檢附「軍需學校學員班畢業學員熊茂與周餘慶申請會計師檢覈之日 期及其學歷所受處分對照表」,指陳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 ,不依考選部准予熊茂檢覈會計師及格之案例裁判,仍以同院六十六年度判字 第七三一號判決為由,駁回原告之訴,是否適法等情,再請解釋。核其所陳, 仍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寶樓聲請書為法官故意不依據法律審判而侵害其基本人權,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主張法官不依法審判,而侵害其權利,並非對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添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駁回聲請人所提之非常上訴之聲情 ,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亦遭駁回, 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七、鮑鎮威聲請書為因案被判無罪確定,申請復職竟遭否准,請解釋有關法令案。 會台字第四○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復職事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八、郭莉香聲請書為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