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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81.02.14 第9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劉文震、彭羅嬌妹、林木桂、許慶南、汪煌聲請書為新竹市政府強佔民地、民屋 ,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新竹市竹蓮段二六一三-四號等土地,原係聲請人所有 ,於民國四十四年間被新竹縣政府作為興建國民小學使用,嗣改建或擴建教學 設施,均未徵得業主同意。新竹市政府罔顧民眾權益,監守自盜,竄改土地登 記簿,強取民眾財產,顯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三、許銘鐘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八號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收回基隆市政府征收土地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二 ○七八號判決,就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之部分,漏未審酌,請求判明前開判決, 消極不適用法規,是否得為再審之原因,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啟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 號裁定適用法律、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民營加油站業者不得自備或租用油罐車參與營運業務事件,對行 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確定裁定適用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行政法院 五十九年判字第五八○號判例、五十九年判字第二四五號判例所為之解釋,認 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無非謂行政法院之確定裁定就「行政 處分」所為之解釋,誤解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文義,致限制其訴訟權,並非 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曾水生聲請書為法院判決其優先購買權事件圖利他人,有違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與林英治之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一五九九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前以法院未依法准其優先承購,一再請求解釋 ,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六八五號、第三八二 一號)。茲執前辭續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賴添財聲請書為政府徵收土地應依公告徵收時之現值或更正後之現值補償,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秉廉聲請書為因病聲請保外就醫,遭否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廖貴培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80‧11‧25(80)府建四字第一七六二○五號函復監 察院有關土地法第二○八條及其施行法第四十九條之解釋不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世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雪峰聲請書為對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有疑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臧知非聲請書為法院確定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四條第一項等 規定不當,違背憲法,侵害聲請人權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法院所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 ,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並非主張該項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法定得聲請解釋之要件 不符,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吉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判決適用該院頒布設置民 刑事審查專庭規定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李龍武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經最高法院認 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裁定適用該院所頒布之設置民、刑事 審查專庭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定,係認聲請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具體表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至上述設置專庭之規定,並非確定裁定所適用作為裁判依據之法令。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楊月娥聲請書為政府不准大陸親屬來台定居,是否合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熊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不當,有違憲 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不當,聲請解釋, 並非以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彭哲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定字第七四八號及第八五二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之裁判(八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及八五二號裁定) ,聲請解釋憲法,因與首開規定不符,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 通知在案(八十年院台秘二字第九一六二號),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 釋,仍應不予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